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与监管机制的思考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在区委、区政府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从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着手,截止2009年末,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25户,注册资金8475.79万元,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总值达3.37亿元,促进了生态农业、集约农民、规模农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虽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登记服务与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数量增加、规模扩大、作用初显的外延式发展成果。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发展要求上说,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式的初级阶段,在登记服务与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发展方式没有多大转变。万州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式上,总的概况是发展规模不大,竞争实力不。农产品市场交易方式由集市贸易扩大到专业批发、跨区域贸易、“订单”和期货交易总量不足,以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直销配送和超市经营为补充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生产+中介”的产业链没有链接。一是从发起形式上看,85%是农民联合发起,7%是农业技术部门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办,8%是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带动发起,企业单位成员只占0.2%。可见技术型、大户型、企业型带动较少,注定市场竞争实力不强。
1二是从合作形式上看,合作形式比较单一,货币合作占了占了出资总额的97.56%,土地和林业承包经营权、收益权作价出资等非货币出资额合作只占2.44%。三是从登记情况看,合作社大户不多,在125户合作社中,成员100-500人的有3户,占总户数的2.4%。四是从组织形式上看,“协会+农户”占成员的94.98%、“农民+非农民”占成员的4.7%、“企业+农户”占成员的0.24%等几种常规模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很少。五是从覆盖面上看,目前万州辖28个镇、13个乡,共设立448个行政村,按照“一村一业”的要求,目前至少3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及到27个乡镇,覆盖率占乡镇总数的65.9%、占行政村的32%,发展区域没有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周边的镇乡农村,在边远山区至今还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产业结构没有指导调整。农业生产一直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相对滞后,这是目前制约万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主要表现是产业结构的“同构化”和“低度化”并存。其实质是比例关系不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结构上看,种植业34个,养殖业18个,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15个,其它57个,所占比例分别为27.2%、14.4%、12%、45.6%,农产品销售只有1个占0.8%,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型为
2零。不难看出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导引上忽视从战略上、总体上加强行业指导、合理配臵资源,表现为重复登记,传统产业在低水平上不但不能饱和,而且在新的支柱产业发展也显得十分不足。二是组织结构不合理。从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规模上看,出资金额100-5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7家,占总数的21.6%,表现为中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少,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多,生产能力分散,产业集中度低;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居多,科技支撑、信息支撑、融资支撑、市场支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三是产品结构不合理。万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蔬菜、水果、家禽、生猪、奶业、水产、禽蛋、农机等多个项目。表现为原生态、粗加工的农产品过多,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以及最终产品过少,生态农业+环保+旅游的专业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差,这种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引起了“连锁反应”式的恶果,最严重的是产业经济效益下滑。
(三)经营行为没有有效监管。近年来,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大力培育、非禁即入的先行发展、次后规范的初级阶段,由其它市场主体相比较,工商部门出于服务“三农”的客观需要,放松了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在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有悖市场规则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一是经营主体欠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在未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时,就提前进入市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设立外销经营部,甚至从外地回购农产
3品在当地设立直销点进行经营活动。在农业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54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了开辟财源,增加经费,也时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照经营较多。二是经营范围难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应当在专业范围内核定经营范围。但有的专业合作社,合作而不专,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往往向登记机关争要经营范围,如不满意申请人随时都有可能向政府“告状”;一些专业合作社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超范围销售专业以外的产品、有的向社员搭售商品、有的干脆经营其它商品销售或服务。三是订单合同失公正。专业合作社单方面制定中介合同,只强调其权利,却不明确其应承担的义务,内容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农户和客户的利益。四是广告发布欠真实。发布广告不真实,或刊登虚假广告,或夸大服务功能,提供信息误导,欺骗社员和客户。五是商标使用乱贴牌。有的自行设计商标,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有的使用注册商标,不标明合作社名称和地址,还有的使用同一商标却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出现;有的盗用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既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以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六是中介取费多名目。在调查中了解,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名目繁多,往往向客户收取入场费、组织费、资源费、仓储费、保管费、损耗费、过路费、代理费等。而且收费标准混乱,有的按次数收、有的按吨数收、有的按出工人数收、有的按难以程度收,反正收费标准不统一。七是竞争行为不正当。同类专业合作社之间不是以质量求存、以
4信誉求发展,而是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收购农产品方面,存在压级压价和短斤少两等坑害社员的行为;在销售农产品方面,存在以次充好和恶意压价的行为,甚至给客户或业务介绍人回扣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监管问题的基本成因
万州区农民专业合作在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三个成因应当引起政府及其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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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9种产业结构的低度化,对经济发展的进程也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在产业调整中,“同构化”与“低度化”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同构化”是主要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当前工商部门要围绕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规划发展要求,重点发展为城市建设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农产品生产专业合作社、为城市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保障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围绕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发展林业、果业、花木业、草业、原生中药村业等专业合作社;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构性调整,重点发展农业信息、农业科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农民专业社,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农家乐休闲旅游专业合作社,扩大城乡居民资金入股、技术入股、设备入股、项目入股、土地入股、林权入股、知识产权入股、直销市场入股等范围。要鼓励经营大户,龙头企业、农技部门、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放下思想包袱,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挑起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担子。据调查,万州区各种农产品总量在120万吨左右,其中有50%需要进行加工转化。而万州现仅有28户区级以上的龙头企业,其销售加工转化能力总量不足1/5。总体算来,万州区目前至少还有40万吨的农产品需要进行加工转化和销售。如果按每家企业年转化1万吨农产品来算,万州至少还要培育100户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农产品贮藏加工专业合作社,促进实现农户万元增收计划。
(三)做好制度安排,加化监管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健康发展,最直接的问题是利益问题。因此,要围绕农民增收目标规范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统一经营服务水平,做好“四个探索”,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一是探索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民办、民管、民受益”和资本与劳动的联合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合理运行的前提是实行经济民主制,抓好组织内部管理,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因此,在抓好发展的同时,工商部门要建好示范点,通过法律帮扶、合同帮扶和登记管理,以及有限责任制度、成员账户制度、盈余分配制度、退社制度等,对成员的财产进行监管保护。二是探索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或经营模式。探索品牌化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统一服务,努力创品牌产品,用商业化理念组织合作社生产,这是合作社提高综合竞争力,对外取得盈利的重要经营之道;探索产业化经营模式,实行“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的经营体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民可以得到加工销售利润;探索规模化的经营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三是探索合作社融资难的解决途径。政府给农民专业合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主要采用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农业保险、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等方式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区工商部门要继续搭建推进
11股权出质登记、设臵服务查询窗口、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发展投融资服务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举办融资论坛、推动融资政策出台、召开融资推介会等八大平台,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四是探索合作社市场监管的有效方式。要提倡多元化、多形式、有步骤、分阶段、讲科学的管理方针,在监管体制上要有所创新,打破条块分割现象,充分发挥“四权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区人大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权,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执法监督,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贯彻落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否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权,工商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和农村市场监管,以工商所为依托,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继续放宽登记条件,实施商标广告帮扶战略,加强信用信息指导、强化“订单农业”合同备案,严厉打击或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标侵权、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制止恶意竞争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行业协会要充分行业自律权,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