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附件1
灵川县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灵川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灵政办〔2016〕2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我区水利系统备案的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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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我县国营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主体为相应的国营水管单位;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主体为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二层水利主管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管护主体为其所有者(业主)。
小型水库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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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管护人员,每座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国营管理的水库,每座水库由相应的国营管理单位安排3名及以上人员管护;乡镇管理的水库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每座水库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地聘用2名固定的管护人员全年管护水库,主汛期增聘1名管护人员共同值守管护水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其所有者(业主)安排3名及以上人员管护。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3—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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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制度由灵川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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