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