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加快推进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1、建设用地条件

(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包括危房户、受灾户和无房户)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得审批。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②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的(拆旧建新的除外)

③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④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5)对要求分户的,严格按照以下条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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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严格农民建房审批,有效控制农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建房、违规收费、纵容违法建设的乡(镇)直单位、乡镇、村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单位、乡镇干部、村级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审批不严造成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房屋建设式样混乱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违法建设主体是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要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检查和自查,及时抓好整改;县政府每半年组织对各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五)落实奖惩措施。305省道沿线的乡镇要制定奖励和激励政策,对农村个人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建筑式样、房屋规划、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立面造型等,经验收符合竹房城镇带要求的,对建房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政府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进行奖励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本通知只适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集镇和村组农村个人建房,县城规划区内按县城规划区建设的相关法规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