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工作鉴定

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档案管理工作鉴定。它是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档案保管期限表通常由顺序号、条款、保管期限、附注以及总的“说明”等部分组成,其中,条款和保管期限是最基本的项目。

(1)顺序号。

顺序号是按照条款的系统排列顺序统一编的序号。它起着固定条款的排列位置和顺序的作用,也可作为鉴定时引用条款的代号。

(2)条款。

条款是一组类型相同的文件的名称和标题。每一条款应代表一组有内在联系的价值相同的文件。有时,为了使条款简洁醒目,也可以将价值不同的而有联系的一组文件写成一个条款,在条款下面分别指出其不同的保管期限。条款的拟制一般不宜过多过细,应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范围也不能过宽。条款较多的保管期限表还须把条款加以分类。

(3)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定期保存就是只保存一定的年限,保管期满后即可销毁。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16~50年;短期保存一般是指15年以下。

定期保存的时间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对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短期和长期的期限也可视需要指出明确的年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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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慎重起见,已经被批准准许销毁的档案不应立刻销毁,而应暂时存放一段时间,待确认确实无价值时再进行销毁,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批准销毁的档案一般应该直接送造纸厂化为纸浆或者就地焚毁。为了保守机密,应销毁的档案一般不得留作它用,更不允许倒卖出售。档案销毁工作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工作,一般由档案部门会同保卫、保密部门进行,并由专人销毁、专人监销。销毁完毕后,销毁人和监销人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如有个别档案未被批准销毁,可在“销毁清册”上做出适当的说明。对于已销毁的档案,也应在检索工作上注明“销毁”字样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