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经济政策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和国家、省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我市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和省政府《河北省“十五”文化产业计划纲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投入政策
(一)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1.5个百分点。文化从业人员经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和大型文化活动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争取在“十五”期间达到1.3%。
(二)继续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力度。
1、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游乐场和网吧等娱乐业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文化局代理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3、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县建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局和财政局要切实安排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除年终由市、县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交外,要本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三)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所属的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当年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吸纳其他社会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其中70%用于技术改造、文化设施建设、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文物保护、新闻信息化工程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30%用于重点文化建设项目及全市重大宣传文化活动。
(四)调整文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公益性文化单位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对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革命历史博物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并逐年增加图书购置费和数字图书馆建设所需经费。
(五)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停止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扫黄打非”所需经费,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交通通讯、办案费、差旅费和印刷资料费等,以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
(六)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的自我积累补偿机制。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对有经营收入和服务性收入来源的文化单位,可按收入的15%提取修购基金。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逐步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自我积累机制,并可适当放宽提取修购基金和折旧的比例。
二、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对电影发地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兴办文化事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贷款支持其发展。
(四)按照有关规定从征收的高消费娱乐项目的营业税中,划拨部分交由文化部门掌握使用。
(五)采取措施,制止各种向文化企事业单位集资、收费和摊派行为。任何部门不得从文化企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资产或摊派上缴利润。
三、融资投资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三)授权市文化局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和改造,实行价值形态的经营管理,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途径。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四)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15%,其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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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六)为促进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由市文化局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按规定保留划拨方式,原国有直管房可作为国有资本投入。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