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申请、公正受理、侧重择优、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考察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
(二)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深圳市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对象的档案;
(四)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依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资助对象、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以及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助四种资助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及关键环节的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详见附录)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人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项目补贴条件与标准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经市、区文产部门认定的宝安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申请项目建设、招商及推广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申请人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个月内可提出补贴申请,每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单个园区(基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招商补贴按实际可租面积并参照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给予招商当年一年租金50%的补贴。推广补贴按园区(基地)在媒体投放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原则上单个园区(基地)推广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重要展览、学术论坛、赛事及其他重要活动的项目补贴
参加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的申请人可申请参展补贴资助。参展补贴范围包括展位费补贴和布展补贴。
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4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参加国内较大市级单位或相应等级的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参加境外重要文化产业类展会项目,由市、区文产部门统一组团参加或已在市、区文产部门申请参展备案的,可申请不超过上述参展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举办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的展览、论坛及其他文化产业重要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项目补贴资助,根据活动情况最多可给予项目运作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项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化创意类企业落户补贴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宝安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落户补贴:
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依法纳税、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企业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帐资本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规模较小、但技术含量高的高端文化创意类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落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领先优势,或对区财政有相当贡献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总部企业落户补贴标准执行。
(四)街道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启动补贴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主导策划、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经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可申请项目前期启动补贴。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打造建设的集文化产品销售、艺术培训、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化街区”工程,可申请“文化街区”项目启动补贴,经区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和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一次性给予单个文化产业特色街区项目300万元补贴。
(五)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补贴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宝安区分会场,可申请当届分会场补贴,用于分会场周边环境整治、活动组织及策划推广等。原则上单个分会场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其他专项补贴
对投资金额需求量较小(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投资回报期较长(4年及以上),短期内运作存在资金困难,但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能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申请的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以内,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和标准
贷款信用担保是指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作为文化创意类单位或个人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在宝安区注册,符合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项目均可申请担保推荐。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可以重复申请贷款担保推荐,原则上申请次数不超过二次。
由区文产办推荐,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的企业,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
第十五条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进行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建设及文化产品研发、制作、推广和服务的项目,可申请贴息资助方式。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补贴,贴息比例不超过上述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80%;原则上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六条奖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文化部授予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文改办和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授予的“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产办授予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同一园区(基地)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对全区文化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以及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文化企业,可申报一次性奖励资助,经批准后奖励企业或单位的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资助申请由区文产办常年受理。每年由区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区文产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区文产办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需经审计的类别,由区文产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区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通过复审的拟资助名单在宝安区文化产业办公室网站或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区文产办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按《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深宝府办〔2008〕7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属项目补贴资助方式的,获批准的申请人与区文产办签署《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属贷款信用担保方式的,区文产办将通过公示的、给予贷款信用担保的推荐企业名单提交给合作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和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签定有关贷款合同。属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属奖励资助方式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信用担保类贷款须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贴息可直接冲减使用者的财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1月30日以前及时报送上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项目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文产办申报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区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区文产办须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可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区文产办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全区上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并会同区文产办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交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资金使用人,由区文产办记录备案,并将该专项资金使用人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人、使用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考察、评审、信息发布、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在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宝安区关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2009-2010)》
附件2:《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
(2009-2010)
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每两年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拟定与调整,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告,2009年-2010年宝安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如下: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服务、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环节;
(二)创意设计、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化及传播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原创研发环节;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等为拓展业务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和招商环节;
(四)将旧工业区、城中村(旧村)、旧工商住混合区等改造建设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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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