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实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健全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当前国务院非常关注并积极推进的一项工作。2004年,省里在我市选取了石门、临澧、澧县三县作为探索农村大病救助工作的试点县,其中澧县还作为了我市唯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试点县。最近,我对这三个县的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总的感受是,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确是一个亟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件合乎民心、维护民利、保障民权的大好事。虽然这项工作由于国家财力的限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目前看来,在农村实施大病救助已具备比较成熟的条件。特别是我市有了三个县试点的基础,我认为,应该全面铺开,加大探索,积极推进,理由有四:一是上级有精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分别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湘民保发〔2004〕3号),明确提出”通过设立示范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力争到2005年,基本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今年,省民政厅要求全省各市州在上半年全面完成建制工作,下半年着手实施,年底形成比较规范和完善的救助制度。

二是群众有要求。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普遍存在,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从我市去年救助的7.26万农村特困户的统计数据分析,因病致贫的比例达到了42%。因病致贫已成为当前农村产生新的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所到之处,群众纷纷反映一个家庭只要出现一个重病人,一到两年所有家底都会用光,甚至子女辍学,生计都难以维持,这样的例子不乏其数。群众强烈要求尽快开展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解决当前农村这一难题。未开展试点的区县(市)也一致要求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三是资金有来源。农村大病救助资金今年开始纳入国家、省级财政预算,实行转移支付。中央安排了3亿元,已下发到地方,只要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配套就能顺利开展起来。现阶段主要是政府投入为主,随着救助机制的不断完善,还可以采取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社会各界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是工作有基础。三县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对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具有借鉴作用。他们的基本做法是:

1、明确救助对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三县在试点中,救助对象主要是持有五保供养证书或特困证,而且身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员。

2、实施分类救助。从目前实际出发,在农村开展大病医疗救助,还只能按照”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的原则进行。试点按照五保户、特困户、一般困难户三类人员和每类人员的不同病种实施救助。救助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三期矽肺病、50%以上烧伤成深Ⅱ度、意外颅内骨折或血肿、肝硬化等七种类型。其他特种病情,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交通等人为伤害事故不在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500-3000元不等,重症重救、小病小救。比如,临澧县对尿毒症的救助标准是:五保人员2000元,特困户1800元,一般困难户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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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资金投入。制约农村大病救助工作开展的最大瓶颈在于资金不足。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另一方面,市、县政府财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在具体资金预算安排上,我们可借鉴长沙市的做法。长沙市规定: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数按辖区内居民总数计算,中心城区不低于人平3元,其它地区不得低于人平2元。建议我市按照农业人口数进行救助资金预算,即:市城区的武陵、德山、柳叶湖和津市按农村人口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进行资金预算,其它区县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进行预算。这样,全市市县两级共需配套资金603万元,其中市本级若按全市农业总人口(464万人)每人0.25元的标准配套,需116万元;区县(市)中,配套最低的武陵区仅20万元,最高的桃源县也只有81万元,其次是鼎城区76万元,在目前情况下,各区县(市)的财力基本能承受。

3、整合救助资源。农村大病救助虽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但单靠民政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深入拓展救助资源,强力推进这项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参与到这个爱心工程中来。医疗机构要搞好配套服务,对三县试点中探索的设立定点医院、推出”慈善药房”等爱心措施,要继续完善,推而广之。另外,在资金筹集上,要逐步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发动社会捐款,发行福利彩票,不断增强救助能力。

4、严格监督管理。在工作推进中,要注意监督机制的配套。在救助对象的确立上,要推行”三公示、四公开”制度,即村级评议公示、乡镇核查公示、县民政局审查公示;救助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内容公开、救助标准公开,确保救助对象认定正确,群众公认。在救助资金的管理上,要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建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救助资金发放足额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