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贫民急病医疗补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决本市城镇贫困市民急病医疗之经济困难,使其病有所医,保证其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贫民医疗困难补助,根据“救命救急”方针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城镇贫民在与一般居民一样自行付费就医的原则下,对在医疗中有特殊困难者,政府以救济性质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常住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贫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

一、无直系亲属依靠、无生活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生活依靠政府救济的孤老、孤儿和孤残人员;

二、下列人员急病医疗所需经费一般由本人自理。对医疗费数额较大,又无亲友资助,自理有特殊困难,可酌情补助:

1、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其他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2、家中无人在业、无固定经济收入的社会困难户;

3、市和区、县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个别特殊对象。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门诊补助

1、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挂号费由本人自理,医药费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2、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人员,门诊一般不予补助。有特殊困难者,可酌情补助。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一条本市农村中贫困农民医疗困难补助,可根据乡村集体经济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