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22日全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运行安全,根据**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结合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重点

聚焦夜市、烧烤店等九小场所,以及酒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各类餐饮场所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各类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管线改造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环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化解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

(一)餐饮场所燃气管理。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铭牌与使用介质相符且应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以及连接管、调压器等配件。燃气管道是否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是否存在腐蚀、漏气。气瓶间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或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以及私接“三通”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或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充装企业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燃气运输企业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三)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居民用户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无3c认证、超过燃气具判废年限8年的灶具、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锅炉等燃气具,以及不合格气瓶、调压器。是否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是否老化松动。居民用户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是否严重锈蚀。老旧小区是否存在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

(四)燃气现场作业及管线施工管理。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是否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是否落实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是否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涉及阀门井维护、检查井检修等有限空间作业的是否制定专项方案、是否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是否落实作业现场人员监护等。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及气瓶充装管理。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是否符合生产和销售安全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是否有效,现场作业人员否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及时更新检验系统中的气瓶信息。是否存在“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安排

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7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6日前)。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6月22日全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燃气安全排查范围、排查重点、排查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全面部署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表、路线图,组织企业自查、属地检查、部门核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查立改,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提升阶段(7月20至31日)。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存量清零、增量动态清零;对发现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完善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形成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省、市安委办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和暗访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安排另行通知)。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将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列为入户检查重点内容。会同相关部门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线索移交本级有关部门(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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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突应急能力。

(五)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通过12345热线、网络信箱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要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反映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