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执法为主线,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加快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增强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理念,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在水陆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旅游、职业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打击八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即:⑴无证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⑵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⑶存在超层越界、尾矿违规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⑷车船超速、超载、非法运营的;⑸瞒报事故的;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⑻地方政府掌握的严重威胁本地安全生产的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行动步骤

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贯穿于“安全生产年”之中,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至20日)

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订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搞好宣传发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动员,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

由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理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尤其要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水电、建筑、水陆交通、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日常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执法相结合、全面监察执法和专项执法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整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次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部门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

五、行动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一是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充分依靠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开展广泛的法律知识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行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是实务型的业务培训,在“务实”上下功夫。同时,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搞好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网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安排专项经费,添置必要装备,加大对乡镇委托执法的指导检查,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场、区)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相对稳定基层安全监察员队伍,加强基层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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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和领域专项执法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另行制定下达。

(五)加大查违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一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动。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提出本地本部门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的工作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二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发生的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坚持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监察局、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