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金牛辞旧岁,虎啸报新春。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地方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次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市共有454人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比上年增加了119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160万元,补缴税款25万元,为实现我市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果您2009年合计全年取得的各项所得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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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他税收工作有批评和意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共同执行好、实施好个人所得税法,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