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审查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涉及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第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