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

一、关于内资企业在国外发生的业务费用(如佣金、代理费等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内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法有效凭证的确认问题

答。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属于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户的收款收据等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

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

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答: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是指每月企业代收住户的水电费小于当月实际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水电费,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因此,对企业负担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亏损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关于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和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八、对于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玉米淀粉生产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玉米初加工是指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玉米淀粉生产未列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够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十、关于技术开发费形成无形资产条件确认问题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十

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处理问题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

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答。企业发生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应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发票的复印件和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且无法单独取得水、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费发票或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问题

答。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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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二十

二、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告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