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风险以及防范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可能给税务执法主体和税务执法人员带来不利后果的各种因素。
税收执法涵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面向管理相对人履行征税职能的各项行为,从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到纳税评估,从贯彻税政到税务检查,从行政处罚到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点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风险既有税收政策上的,又有个人素质上的,既关系到内部管理,又涉及外部环境。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指由于税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机关的各种因素而形成的风险。从税务管理人员来说,作为在国税基层单位工作的一名普通税务干部深刻地感受到国税干部怕当专管员、征收员、稽查员,怕在征管一线工作,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的情况越来越多。
当前国税干部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登记环节漏征漏管。专管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行业)没有管到位,还存在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或没有征收、征足税款的情况。
二是结算环节漏结漏算。专管员对所管辖的纳税户长期不进行税款结算,或结算时执行政策不准、遗漏税种税目,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三是征收环节跑冒滴漏。有税不收或少收,发现纳税人转移资产资金逃避纳税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是稽查环节漏查。未能及时发现偷逃骗税的纳税人,
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稽查打击;稽查过程中漏查税种税目,运用税收政策错误,导致税款流失。
总之,税务干部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行为有可能造成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就有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这种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就应依照规定追究税务干部的法律责任。而部分税收执法人员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对业务不熟练,对程序不知晓,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源管理的要求,造成执法质量不高。
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下,部分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未能理清关系,造成机构间职能重叠或遗漏,在具体税务事项上职责不清。
二是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税源监控手段跟不上形势的需求。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现有的监控手段来看,更多着眼于纳税人申报以后的事后监控,而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导致日常征管中的风险环节不能被及时发现,税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对税源管理的绩效缺乏公允的评价体系。正是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成果也就无法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四是对税收执法行为未能开展起有效的监督。近年来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但监督意识、监督机制却滞后于征管工作,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仍然存在。
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与税务机关所面
临的税收法律体系及税收执法环境等外在因素有关。
当前税收法制环境所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级次低。税务总局实际上在扮演税法解释和税收漏洞补充的角色,导致税务机关在解释税法时前后冲突、缺乏稳定性,而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即使是规章的效力也是非常低的,更谈不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实用问题。
二是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与基层管理现状脱节带来管理风险。最典型的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而对工业企业及非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户的销售征税,从客观上诱使无法免税的纳税人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成为虚开代开废旧物资发票的隐患。
当前执法环境所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着大量税收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博弈关系。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取最高利益,其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信息,从而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也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部分纳税人通过违法手段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护其非法利益,还采取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税务执法人员。
二是行政干预税收执法的情况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于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成体制的原因,部分
基层政府为了加强地方财力,往往为发展经济而违反法律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将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部分税务机关为“顾大局”而不得不屈从地方政府压力。
在推进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进程中,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已势在必行。当然,防范执法风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既要从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完善上解决,也要注重结合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税务管理内控机制以及改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等方面着手。
具体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基层税务部门应当多做调查研究,将一线情况汇总,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用联系群众、联系实际的方式推动税制和政策不断完善。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要从思想上和业务上共同抓起。税务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各级税务部门要把业务培训放在重要位置。要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促进干部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三、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所管辖纳税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定估价,发现偷逃骗税及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向稽查部门反映,由稽查部门严肃查处。
四、探索科技管理方法,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目前,
国税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源,将其应用到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用高科技手段的先进特性堵塞税收漏洞。如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利用计算机核定税款,税银联网、税企联网等。
五、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局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充满活力的干部调配考核、监督管理体系,重点推行税务人员能级制,增强干部队伍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总之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基层形式的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基层税务机关要把防范执法风险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第二篇: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维权、行政监察及司法监督力量日益增强,对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成为摆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一种风险,是指因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承担或被追究有关责任的可能性。理论上讲在税收执法的任何岗位都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领导干部和执法管理一线的关键岗位,岗位风险尤为突出。
(一)税收执法风险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客观性。执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因为决定风险的各种因素对于风险主体来说是独立存在的,不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只要风险的诱因存在,一旦条件成熟,风险就会导致损失。风险的客观性提示我们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不论职务高低、能力大小,每个岗位、每个人都面临潜在的风险;而且,职务越高、责任越重、风险越大。而且,损失往往与风险相随,风险的危害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连锁性损失。
二是隐蔽性。风险都是以一定的概率存在的不确定性危险,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能够准确预见从而有效控制的危险,就称不上是风险。税务人员之所以容易忽视身边的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前掉以轻心或心存侥幸,就是因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即隐蔽性。在国税工作中,执法和管理风险也潜藏在日常工作的大量细节中,从萌芽、发展到演变成显性问题,往往都有一个过程,但很容易被人忽视。如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审核把关不严就埋下了被不法分子钻空子的隐患,这一隐患未必一定爆发,但一旦爆发就与此管理疏漏直接相关,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是可控性。尽管风险是客观的,但它是可控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程序对风险进行事前的识别和预测、事中的防范和事后的化解,可以借助科学的方法、有效的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分析风险的性质、产生条件,辨别可能导致损失的因素,为控制风险提供前提。可以根据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和概率统计,建立各项风险的技术参数,为控制风险提供技术手段。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体系,规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而把风险纳入制度控制的轨道。
(二)新形势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重大意义
一是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实现税收工作的根本宗旨。依法治税的过程,既是实施法律赋予的税收管理职权的过程,也是实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工作宗旨的过程。防范执法风险的根本,在于通过制度建设以及科学规范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降低税务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机率,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从而深化依法治税。
二是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减少涉税争讼的发生。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可以通过明晰税收执法各环节存在的执法风险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警示税务人员时刻遵循法治原则,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减少各类涉税争讼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是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有利于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公民维权、行政监察以及司法监督力量日益增强,潜在的执法风险演变为现实法律责任的机率增大,能否准确判断、识别、预防并有效抵御各种执法风险,不仅关系到税务人员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税收事业的长远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可以减少税务人员的执法压力,激发其工作潜能,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正确施行,更有助于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益于税收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四是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有利于提升征管质量,适应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需要。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二者之间呈反比关系,即:管理水平越高,管理漏洞越小,税收执法风险也越小;反之,执法风险也就越大。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理念是“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建全风险内控机制,合理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因此,专业化管理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唯有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
二、新形势下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
(一)内生性原因
一是税收立法本身的缺陷会导致风险。税收法律中很多要素不确定,一旦把握不准,则存在“渎职”的风险。同时,对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相应的税收征管配套政策出台不够及时,税收管理难以及时跟进到位,会埋下引起争议的隐患,税务机关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
二是“行政本位”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会导致风险。目前“行政本位”的管理理念在税务机关比较突出,但过多地强调“行政本位”往往与法治的理念相左,可能会形成执法风险。比如有些基层税务人员为了片面追求考核指标的正确率,不顾客观实际,人为弄虚作假,甚至有干部代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为税收执法埋下了隐患,从而带来了执法风险。三是系统内缺乏风险管理机制会导致风险频发。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都开始关注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也积极探索建立了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但很多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的法治观念依然较淡漠,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从整体上讲风险管理机制的实践成果有限,再加上多数是零散的经验和做法,不足以抵制各种复杂的执法风险。
(二)外部原因
一是日益完善的监督机制带来的压力。众所周知,执法风险与执法行为及结果受到监督的程度有密切的关系,社会整体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关注度越高,监督力度越大,执法风险由潜在转变为现实的可能性也越大。与此同时,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加强了对税收执法与执纪
行为的监督检查,新闻及社会舆论也成为较强的监督力量,使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违法行为转变为实际法律责任的机率增大。
二是日益增强的公民维权意识带来的压力。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能力日益增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包括复议、诉讼、控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采用,纳税人逐渐从人际关系维权转化到法律维权,给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三是组织收入工作带来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推进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大力推行招商引资,并为引进项目,留住客商投资,制定出台一些与现行税法规定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应对,出现问题税务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给税收执法带来风险。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力,管理和监控的失位、缺位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建议
税收执法风险的内容及表现决定了税收执法风险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将始终存在。然而,防范执法风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当务之急,是在全面、彻底、深入地落实好现有工作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将依法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一)建全税收法律,提高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性
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是规范税收执法和降低执法风险的前提和基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制度建设质量,增强执法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首先,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充分揭示和反映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和要求,避免文件、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制定的制度要具有操作性,防止脱离实际或超出执法人员承受能力,既要避免制度陷阱,又要防止制度泛化,不成熟或者不必要的制度不宜出台。其次,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矛盾冲突或者内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再次,深入推行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制度,并探索建立涉税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价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
一是强化法制观念。税务人员对于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树立法制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的轨迹运行。二是转变执法方式。要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职业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三是加强税收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税务部门是政策业务很强的部门。因此,一定要把税收业务培训放在重要位置,要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使干部主动学习钻研税收业务,提高执法水平,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按照人员的不同层次或工作需要,安排干部分期分批接受专业培训或知识更新教育,为干部应对和防范风险打下基础。
(三)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各项执法管理制度
一是优化分解税收执法业务流程。要进一步梳理流程,对运行制度过于复杂、操作手续繁琐、要求不切实际、超出职责范围的项目予以调整;对执法权力过于集中、难以有效制约的部位适当分权控制,同时,要避免执法监督的交叉重复,使各部位、各项执法监督制度、流程、职责相互配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合力。二是加强具体执法事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依法治税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方式方法、时限等内容,全面、准确、适当地实施执法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三是重视涉案证据的搜集和论证。真实、合法、有效的税务涉案证据能够有效降低执法风险。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有关证据收集、认定和适用规则的实务培训与实地指导,提高执法人员收集与制作证据的能力与技巧。四是进一步发挥税收执法检查的功效与作用,通过日常、专项和年度执法检查,查摆问题,纠正错误,加强整改,消除隐患。同时通过落实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依法履责意识和自我控制、自我纠错能力,降低风险概率。
(四)强化内外监督,完善目标考核体系
一要坚持全面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岗位设定为基础,依岗定责,明确具体岗位的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或任意作为等行为。二要切实发挥税收执法检查的功效与作用,通过日常、专项和年度执法检查,查摆问题,纠正错误,落实责任,并加强整改工作的跟踪问效管理。三要健全完善评议考核与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采用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税收执法质量,增强评议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同时要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重视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处理。
(五)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合力
一是与司法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协调和配合。基于提高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能力这一共同目标,税务、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能够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要建立案情通报机制,及时交流涉税违法案件情况,研讨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办法和合作制度,形成日常化的信息交流渠道。二是加强与政府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明确外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内容及评判标准,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认真做好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提供有效的管理建议,增强政府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与科学性,减少政府对税收执法的不适当干预。
第三篇:新征管模式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新征管模式下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强化评估,突出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已在我市江华县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到全省。新税收征管模式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负担,改善纳税遵从状况,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虽然新税收征管模式重组业务流程,实施税源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征管资源配臵,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强化纳税评估,把征管力量集中到税收风险大的地方,有效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但原有模式下的一些税收执法风险点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而且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又会出现新的执法风险点,如何加强税收监督制约,规避税收执法风险,避免税收流失,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自我保护,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
一、税收执法面临的风险点
(一)原有模式中存在的执法风险点。
1、税务登记管理风险。存在登记内容失实、虚假登记风险。办
税服务厅前台服务人员受理审核把关不严,税管员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调查流于形式,使得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相关资格认定,造成税务登记内容失实、虚假的风险,存在漏登漏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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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意识和新形势下以人为本的紧迫感与自我加压意识。有效办法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警示教育(组织观看执法案例警示片),深化执法干部执法风险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
(五)加强法律救济防范执法风险。法律救济是指对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时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执法偏差所导致被执法者的伤害或权益受到侵害及财产损失需通过法律途径给予名誉恢复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维权行为。具体途径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手段。如何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等法律救济措施,是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矛盾的具体体现和有效途经,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关系中执法主体与纳税人矛盾关系的集中体现,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有效渠道。
(斗门区局李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