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调度统计通报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民航总局、电监会,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为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现就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调度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的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从条块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填报本通知所列附表,并开展统计分析,查找和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明确调度统计的范围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的范围是。《国办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印发的相关行业(领域)实施意见确定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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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办通知》以及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认真编写文字说明,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阶段小结和情况通报工作,每季度向下属单位通报一次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出措施、推动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季度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通报一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同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