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现场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第三条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

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

第九条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

(二)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子公司更名;

(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第三章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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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编委会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机构变动将通过内部文件形式进行通知或公示。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