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评估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杭政〔200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实效性评估和报告,是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是对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监督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报告,是指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与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不相一致

(二)在实施中是否已经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行使,不利于全市更好更快的发展、构建和谐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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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30日内,起草处室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需先经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制发。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