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责制经验交流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概念

“问责”一词在西方词典中的定义是“当一个人处于某一种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批评,而本人也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履行和解释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地说,就是对于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体系。政府审计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革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强化政府受托责任的执行效果等,在国家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缺陷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体制的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职位分类不完善、不科学,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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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垂直领导”解决“同级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体制的调整。我国尚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同级审”是旧体制留下的困难之一。现有的政策建议中,“垂直领导”是比较可行的方案,“垂直领导”可以较好地解决“同级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在较大程度上能够节约制度改革的成本。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条件下,计经费全部由中央预算解决,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保证以充分的资源支持独立的监督。

(二)通过落实责权利、公开审计结果完善审计细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本质上是人的责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人(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进行审计。对那些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行为,应从以前的界定责任推进到落实责任和依法追究其责任。审计机关把检查监督的结果以《审计结果公告》向全社会公开,既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此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在责任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其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需要。在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上,除了对存在问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外,还应适当提出审计建议,提供适应不同需要的各类型审计信息,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更好地促进政府管理,完善政府责任的履行。

(三)规范问责程序。在问责实施的程序上,应首先明确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其次,将政府责任法制化,再次,通过法律授权,合理界定国家审计的范围,最后,由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问责。在审计资源的安排上,以政府责任风险为基础实现优化配置。现阶段,应立足我国国情,合理确定审计目标与审计类型,建立健全的基础配套工程:对已有审计类型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细化和完善;尽快制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评价标准,并合理界定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将预算执行审计与问责相结合,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预算编制审计;分类制定绩效评价体系,加快绩效审计的程序、方法和规范性报告模式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