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8-2407:04:52来源: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处作者:
赣人社发〔2010〕2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医〔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
(一)和
(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四条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
(一)设区市内异地就医。
(二)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
(三)省外异地就医。
第二章设区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内异地就医主要通过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通过统一结算予以实现,逐步做到“同市无异地就医”。
第六条暂未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条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前的持异地就医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省内统一的异地就医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第二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的持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本办法主要对第一阶段省内异地就医作出规定。
第八条建立异地就医信息支持机制。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基于江西省电子政务网(业务网)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实时交互;各经办机构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九条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
(一)长期居外人员,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附件1),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联系电话、异地住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二)转外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即日对转外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申请病种名称、联系电话、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第十条异地就医卡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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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建立异地就医地协作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经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