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山东省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精神,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各地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抓紧制定或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各市要尽快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本市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省厅将尽快统一建立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

六、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七、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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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xls

2010年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doc

原《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25个和1129个,中成药品种930个,民族药品种49个。新版《药品目录》则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变更为1241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47个。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由315个增加到349个,乙类品种由814个增加到892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由135个增加到154个,乙类品种由795个增加到94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