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五篇范例]

第一篇:青原区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施行办法青原区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前款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件,下同)等途径,向区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负责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个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对确定牵头机关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第五条首办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来邮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在接听信访人来电时,要耐心倾听、周到回答

(二)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访人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告知信访人有关反映情况的途径

(四)实事求是,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五)对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的,应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及结果

第六条本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访、来电,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并登记在案

(四)对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处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登记在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区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曰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的,在30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四)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五)对信访人重复信访的,负责做好劝导工作

(六)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街、镇及其工作人员首办职责:

(一)应当配置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跟踪、督查和落实

(二)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能当场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5曰内书面告知

(三)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协调、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延期期限

(四)信访事项属上级机关处理的,代信访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登记在案。由上级有权处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答复信访人。

(五)负责做好信访人的劝导、解释工作,防止信访人越级上访

第九条信访工作中领导责任制应与首办责任制相结合。对领导接访、阅批或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该领导应指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督促、检查、指导信访案件的处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办结。

第十条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照管理权限对首办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或者取消有关评奖资格等组织处理;对首办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或者有意刁难信访人,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对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对信访事项压着不办,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局面答复信访人的;

(五)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信访事项的;

(六)自己不能处理,又不向领导或上级请示报告,或者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置时机的;

(七)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二篇:富源县信访局首问首办责任制富源县信访局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为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机关行政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树立信访部门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共富源县委关于印发†富源县服务承诺制‡、†富源县限时办结制‡、†富源县首问首办责任制‡的通知‣(富发„2008‟16号)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本局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行为时,首位接听电话(含咨询、查询、举报、投诉)或直接接收来文、接待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应该以主动热情的态度,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有关事项必须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荐、办理,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四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待来访、接听来电和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第一个承办公务的室,做到热情接待,不推诿、扯皮,并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把来访(来信、来电)事项和有关公务接到相关室和具体经办人。

第五条首办责任制是指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具体负责解答、办理该事项的本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划分对接洽事务进行及时、认真、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具体负责解答、办理该事项的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责任。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语言文明,耐心听取来访、来电人员陈述,并做好记录,在了解来访、来电人员所问事项后,自己能够解答或办理的应该即时解答或办理,自己不能解答或办理的事项要根据职能,及时负责告知并引荐到首办室和首办人员,待当事人与首办室接洽后方可离开。若首办室、人员不在的情况下要如实告之原因和确切的联系方法,并将所办事项及时交办到首办室。

第七条首办责任人责任。首办责任人和首办责任室应态度谦和,热情接待,主动问其来访事由,要以“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清茶待人”,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处理来信要认真、及时;接听来电要礼貌、周到;处理信访问题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程序进行规范处理。凡接到外来电话咨询公务,不属于本室(本岗位)职责的,应主动告知相应的职能室的电话号码。职能室能当场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暂不能答复的应作好记录,事后主动答复来电者。接电话者应督促经办人,直到来电询问的事宜处理完毕。接听来电铃声一般不超过两声,首先应说“您好”,结束时应说“再见”。受理来访人员所要办理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并负责跟踪办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属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事情,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群众或拖延办理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服务。

第九条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室负责制,各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督促本室首问首办责任制的执行,室受到问责时,首先追究室负责人责任并追究首办人责任。局领导按分管范围负责抓好各室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罚

首问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领导给予谈话诫勉。首问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由局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当年公务员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来电、来文咨询及来访办事人员有权向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室查询该事项转办、办理情况和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县信访局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号码为:0874-4613171,并负责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首问首办责任制的检查督促由局问责办公室具体负责。问责办公室将对各室首问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负责将投诉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三篇:信访工作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白地镇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初信初访处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重复和越级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镇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含义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人民群众第一封来信(含电子邮件)、第一次来访(含电话)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二、初信初访首办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办理,谁办理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疏导矛盾,负责到底,直至息信息访;

三、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的首办责任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是指在职权范围内对人民群众信访事项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门,村、社区等。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初信初访首办责任是:

(一)认真阅信,热诚接访。阅信和接访人员要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端正对来信来访群众的态度,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带着感情和责任阅信、接访。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受理的,要当面或复信(电话)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并及时将信(访)件转给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对应予受理的,要准确弄清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信访人的诉求与理由、涉及的人员及调查线索,并认真登记,为妥善办理打好基础。接访人员要切实提高接待和处臵能力,妥善处臵好集体上访事件。

(二)只办不转。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受理的初信初访事项,一律实行直接主办制度,只办不转。

(三)按期办理。对简单易办的初信初访事项要立即就办,速办速决;需调查取证或履行必要处理程序的,一般信访问题30天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同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延期处理的时限。除特殊情况外,延期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就地解决。对初信初访事项,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要以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以息信息访为目标,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就地解决。对疑难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案施策,变通处理。使初信初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做到有一件办一件,办一件结一件,结一件稳定一件,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重复和越级信访。

(五)及时请示、报告。对异常、突发性信访和可能引发事端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报告。

(六)负责到底。对初信初访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信访人有不同意见请求复查的,要引导信访人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依法通过三级终结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报请上一级主管单位和信访部门介入认定、处理;对上级主管单位和信访部门认定及提出的处理意见仍不服的,要采取领访、陪访等方式,积极进行宣传解释,教育疏导信访人接受处理方式。其中,对经教育仍重复和越级信访不止的,要会同属人、属地单位耐心地做疏导说服工作并帮助信访人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促其转化;对无理滋事妨碍信访秩序的,要视情节依法处臵。

(七)落实首办责任目标。年度内,单位初信初访首办按期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息信率要达到90%以上,息访率要达到85%以上;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重在解决问题,重在息信息访,保证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做到本部

3门、本单位办理的初信初访问题,信访人进京重复上访为零、去省集体上访为零、有理到市集体上访为零。

四、各级领导干部在初信初访首办工作中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恪守为民之责,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信访问题。做到:

(一)阅批群众来信。要认真阅批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报送的重要信件;对写给领导干部的群众来信,要坚持本人阅批;收信量大的党政主要领导,可选阅批示重点信件;其他领导,要按工作分工,阅批有关来信。

(二)坚持领导接访。要主动实行领导接待或重要来访及时约谈;如遇群众登门上访,或深入基层时群众要求接待的,应尽量安排时间接待;当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时,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态。

(三)直接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亲自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对实行领导包案的,要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疏导工作;对领导在阅信接访时批示的、上级交办按程序需本级领导审定的、经领导拍板决定的和有关部门呈报的信访案件,要由领导严格审定,以保证处理质量。

(四)抓好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

4和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所分管领域的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布臵任务和提出要求,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积极构筑“党政齐抓共管、信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使分管的地区、部门、单位今后处理的初信初访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努力创造和实现一般信访问题不出村,大的问题不出镇新局面。

五、首办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应受理的初访不接待、不办理(含长期拖延处理),或对上访人态度生硬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随意将群众来信压着不办,或对来信来访反映的紧急情况不予理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自己不能解决,又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对重大信访信息瞒报、迟报和漏报,贻误处臵,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四)应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机关处理的信访问题而不予配合、协助,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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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