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员会。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

110、1

19、120、1

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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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区政府。第三章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