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工作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

信息安全工作总体方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信息中心及直属直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高中心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信息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文档。

第二条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中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提供一个总体的策略性架构文件,该文件将指导中心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为中心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照,以实现中心统一的安全策略管理,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确保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保障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

第三条本文档适用于中心以中心下属各单位信息系统资产和信息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指导,适用于指导中心信息系统安全策略的制定、安全方案的规划和安全建设的实施,适用于中心安全管理体系中安全管理措施的选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指中心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八大业务应用。

“一体化平台”包含信息网络、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应用集成和企业门户;“业务应用”包含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

第五条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本文档的编制参照了以下国家、中心的标准和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的实施指导意见》(信息运安〔2009〕27号)

(三)《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

(四)《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

(五)《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报批稿)

(六)《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

第二章方针、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中心信息系统安全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的总体方针,实现信息系统安全可控、能控、在控。依照“分区、分级、分域”总体安全防护策略,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管理信息网络分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实现“双机双网”,信息内网定位为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信息内、外网之间实施强逻辑隔离的措施。

第七条信息系统安全总体目标是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和确保信息内容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防止因信息系统本身故障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和系统崩溃,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对信息系统发起的各类攻击和破坏,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失密,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防止中心对外服务中断和由此造成的系统运行事故。

第八条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原则

(1)基于安全需求原则

组织机构应根据其信息系统担负的使命,积累的信息资产的重要性,可能受到的威胁及面临的风险分析安全需求,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要求确定相应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遵从相应等级的规范要求,从全局上恰当地平衡安全投入与效果;

(2)主要领导负责原则

主要领导应确立其组织统一的信息安全保障的宗旨和政策,负责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组织有效安全保障队伍,调动并优化配置必要的资源,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部门工作的关系,并确保其落实、有效;

(3)全员参与原则

信息系统所有相关人员应普遍参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并与相关方面协同、协调,共同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4)系统方法原则

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识别和理解信息安全保障相互关联的层面和过程,采用管理和技术结合的方法,提高实现安全保障的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5)持续改进原则

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反馈过程,贯穿整个安全管理的生存周期,随着安全需求和系统脆弱性的时空分布变化,威胁程度的提高,系统环境的变化以及对系统安全认识的深化等,应及时地将现有的安全策略、风险接受程度和保护措施进行复查、修改、调整以至提升安全管理等级,维护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6)依法管理原则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体现为管理行为,应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主体合法、管理行为合法、管理内容合法、管理程序合法。对安全事件的处理,应由授权者适时发布准确一致的有关信息,避免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7)分权和授权原则

对特定职能或责任领域的管理功能实施分离、独立审计等实行分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隐患,以减小未授权的修改或滥用系统资源的机会。任何实体(如用户、管理员、进程、应用或系统)仅享有该实体需要完成其任务所必须的权限,不应享有任何多余权限;

(8)选用成熟技术原则

成熟的技术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采用新技术时要重视其成熟的程度,并应首先局部试点然后逐步推广,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出现的失误;

(9)分级保护原则

按等级划分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实行分级保护;对多个子系统构成的大型信息系统,确定系统的基本安全保护等级,并根据实际安全需求,分别确定各子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实行多级安全保护;

(10)管理与技术并重原则

坚持积极防御和综合防范,全面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立足国情,采用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管理科学性和技术前瞻性结合的方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达到所要求的目标;

(11)自保护和国家监管结合原则

对信息系统安全实行自保护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组织机构要对自己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负责,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形成自管、自查、自评和国家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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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据进行异地备份时,必须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定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信息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中心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