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信息的披露与鉴证

一、环境信息及其披露环境信息涉及环境风险、环境影响、环境政策、环境目标、环境成本、环境负债和环境绩效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专门的环境绩效报告等各种披露方式提供给有关使用者。近年来,在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中,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环境报告,而且对外披露企业的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各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是自愿性的,环境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也是多彩纷呈,国家对此予以规范的很少,环境报告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从环境报告的内容看,有的国家主要是围绕环境问题导致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而有的国家则是针对环境绩效进行披露。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报告的使用者也日益增加,主要包括股东或潜在的所有者、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雇员、竞争者、债权人、保险商、财务顾问和分析家、媒体记者、供应商和顾客,以及当地社区、政府监管部门、环保机构等。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鉴证

随着对环境报告需求的不断增加,也产生了对环境报告鉴证的需要,出现了一种新的专业服务–环境信息鉴证,也称之为“环境审计”。它是指对企业所披露的与环境有关的信息进行验证,也就是针对环境信息提供可信性保证服务。国外已有不少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此类业务。对环境信息的鉴证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一个新领域。

对信息进行验证必须要有适当的评价标准。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的《环境会计公告》为进行财务报表的环境审计提供了可依据的评价标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于1998年3月颁布了有关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考虑环境事项的实务公告,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实务性指导。该实务公告对环境审计的要求,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2)充分了解企业与环境问题相关的情况;(3)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该实务公告还提供了两个很有用的附录:一是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企业情况时需要提出的问题,包括了解企业环境控制程序方面的问题;二是注册会计师可实施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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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会计实务方面看,我国政府、企业和会计实务界对环境会计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中也很少涉及环境问题。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只是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有两处涉及环保问题:一是在规定应说明的政策性风险时提到“环保政策的限制或变化等可能引致的风险”;二是在规定“募股资金运用”时,对属于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年报却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具体披露要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要求,企业在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做法不一,存在很大差异,以致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另外,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也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专门准则或具体规定。在环境会计理论方面,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于环境会计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特别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

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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