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病房设置及管理办法

医院扶贫病房管理制度

为深入推进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扶贫病房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现就我院扶贫病房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扶贫病房服务对象及资格认定

1、城镇贫困患者。住院时应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或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2、农村贫困患者。住院时应持有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五保户”持“五保证”。

3、特别困难患者。因患大病、重病等其它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不享受医保的患者(城镇持居委会、办事处、区民政部门三级四证特困证明;农村持卫生室(村委会)、卫生院(乡镇民政部门)、县医院、县卫生局(县级民政部门)、开据的三级贫困证明。证明信要有经办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

二、扶贫病房减免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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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高标准配备技术人员和医疗设施,确保为贫困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和满意的医疗服务

4、建立扶贫病房患者专项档案,详细记录患者有关情况,做到一人一档

四、成立扶贫病房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