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珠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隐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应急救援场所。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便利平时的经济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努力提高仿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如下: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及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首层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原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加建至十层以上的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必须向市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防办审查同意,缴纳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三)按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八条收取的易地统建费,由市人防办根据人防建设规划和平时使用功能,有计划地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交通繁忙地段,修建平时能用作地下停车场、商场等便于群众生活的地下人防工程。
第九条易地统建费以不低于当时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标准收取,暂定为: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接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新建九层以下的建筑按地上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
因物价等因素调整费用标准时,由市人防办会同市物价局按不低于当时的实际造价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易地统建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使用、管理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接受市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易地统建费:
(一)工业厂房;
(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福利工作场所;
(三)敬老院、孤儿院、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
(四)村民兴建的自厨住房;
(五)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免缴易地统建费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防办审报。市人防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防办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的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规模、配套内容、抗力等级、抗灾救灾功能、平时用途等。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根据国家与广东省规定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建设税。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上报市计委。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凡不按前述规定办理的,市计委不予立项和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造价;
(二)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三)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易地统建费按应缴纳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
第三十九条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由市人防办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条斗门县城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