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鄂价农医规[2011]16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1〕84号)和《湖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鄂卫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输液,小儿头皮输液费,病历手册工本费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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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切配合,确保实施。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跟踪问责和奖惩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按照医改的目标推进。

五、积极宣传,加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及时宣传和解释收费政策;切实加强一般诊疗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本文自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