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5-25【生效日期】
2003-05-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进入二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4月8日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防范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5月13日至5月24日的12天中,接连发生3起煤矿特大事故和2起特大事故险情: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国有重点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6人;5月19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富东煤业有限公司(国有地方矿)发生透水事故,33人被困,后经全力抢救全部脱险;5月20日,山西省临汾地区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5人;5月21日,云南省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基佐煤矿(国有地方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4人;5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里煤矿(乡镇有证矿)发生透水事故,15人被困,目前正在全力抢救。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严,经贸、煤炭管理部门督促检查不力,一些煤炭企业未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时也反映出对煤矿安全执法力度不够、对事故查处不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这一苗头和倾向,各地特别是重点产煤省区必须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精神,采取一些强硬措施尽快加以制止;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也要通过明察暗访、严格执法、严厉追究责任等措施,真正把监管责任落实下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力抗击“非典”的同时,继续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方面,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防控“非典”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另一方面,决不能放松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切实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为夺取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按照5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要求,继续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要求国有煤炭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二是要求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三是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地)、县(市)和重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重点督查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煤矿安全整治是否深入;是否存在已关闭非法煤矿死灰复燃问题;是否存在国有大矿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问题。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强硬措施予以纠正;对非法生产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取缔、并强制予以关闭。
三、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市(地)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事故隐患严重的市(地)或县(市),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特别是对今年4月1日以来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含3起特大事故险情)的市(地),要责令其辖区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认真整改事故隐患,经市(地)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这些市(地)是:贵州安顺地区、贵州六盘水市、河北邯郸市、湖南娄底市、山西临汾地区、山西晋中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安徽淮北市、云南丽江地区、河南洛阳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河南安阳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将对这些市(地)停产整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除留1名负责人在机关主持日常工作外,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律带队深入下去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公务员至少抽调一半深入一线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除留值班人员外,一律分片包干,深入煤矿进行执法监察。要重点监察“一通三防”、防治水和以风定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小煤矿非法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彻底排查事故隐患,特别是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取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监察所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落实,如果落实不下去,要逐级向上级地方政府通报,并依此作为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认真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特大煤矿事故,凡已经结案的,要加快落实处理决定;尚未结案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紧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对于特大事故,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经过两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仍存在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的市(地)、县(市),也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要切实落实有关防控“非典”的措施,保护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各方面有关人员不被感染。
在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赴各地检查之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将组织煤矿安全督查组,由国家局负责人带队,分赴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进行煤矿安全专项督促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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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发布日期】
2004-11-26【生效日期】
2004-11-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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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的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但重、特大事故明显上升,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重大事故78起、死亡282人,同比增加14起,多死亡41人;特大事故3起、死亡36人,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65人,去年同期未发生。特别是进入10月以后,非煤矿山接连发生两起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10月18日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一露天矿山发生坍塌,造成14人死亡;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一铁矿井下发生火灾,灾害波及相互联通的另外4处铁矿,共造成65人死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河北省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华建敏等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做好相关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包括部分国有矿山在内的大多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近一两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矿产品价格上扬,造成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有所抬头,有些矿山企业忽视安全超能力生产,一些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被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未达到整改要求就私自重新生产,还有些已被关闭的小矿山死灰复燃,导致了事故的频繁发生。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原材料市场形势好转的情况下,更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补还欠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非煤矿山安全长效机制。从现在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要以关闭整顿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行为,凡无证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对存在矿矿相通、井中有井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源头管理,凡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
四、以防范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都要以河北省沙河市”11.20″特大火灾事故为诫,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凡发现事故隐患严重的矿山,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把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严格行政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非煤矿山企业现场,进一步加强监查执法工作。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从严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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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落实和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和措施,认真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人员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从业人员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所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所在单位安全情况、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八、从业人员有权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工作。
十、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场所而停发工资及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从业人员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十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生产单位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从而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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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15年3月12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办,省安监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