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五)交通建设;

(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教卫”设施建设;

(九)国家、省决定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用途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资金匹配原则。国债专项资金与地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按预算计划要求实行资金配套。

(三)同比例拨付原则。国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各项配套资金到位比例、进度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比例、进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债专项资金须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八条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依据下列文件: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专项资金计划;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四)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质保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提供有关资料,项目前期阶段可预拨部分资金,其它工程款开工后拨付,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转移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由其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国债专项资金在银行专户上形成的利息收入,做为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制度,即: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保证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开支范围,严禁超计划、超标准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禁止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部门)的基本建设、购车以及列支管理费用等方面。第十四条国债项目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四制”:即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对于”四制”不落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拨或缓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有关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都要按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管理、使用国债资金,充分发挥国债专项资金拉动经济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管员制度,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制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更改项目、挤占、截留、转移、挪用、拆借、置换国债专项资金、虚报配套资金数额、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一经发现,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拨或缓拨资金、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对于问题严重或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项目筛选,参与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的确定以及招标工作。

对于在建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国债专项资金追加投资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审定,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第二十一条凡国债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1]49号)的规定,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篇: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财政部

2013年4月10日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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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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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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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详见附表),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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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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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附表:×××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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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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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