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发挥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琼府办
[2000]142号),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
为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管理相衔接,省科技厅可委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年销售额要求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当年划定的资助企业标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6.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7.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技术政策;
2.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八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
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创新资金资助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匹配。对获得本年度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匹配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同一个企业获得创新资金的支持不超过2次。
第三章申请、立项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
(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企业依据每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上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所需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税证明、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等;(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限高新企业提供);(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提供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规划的意见);(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材料作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审定与立项。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情况进行审定,联合下达立项计划,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两周);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分批拨付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创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凡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均作为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监理信息调查表和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关企业或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创新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追回其已获得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3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参照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省直科研院所减拔科学事业费转用于科研项目管理作法,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列出3%-5%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评价工作等,由省财政厅监督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6]3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
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第二十一条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二十七条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第二十八条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时企业需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创业中心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计发[2001]253号)和市科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市匹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1]6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2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九、根据本暂行规定,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