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煤局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0〕593号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5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建设项目(包括煤炭洗选、提纯、干燥等加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凡列入以下范围的煤矿建设项目,由我局审查批复、备案。

(一)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整合技改项目;

(二)重新核准之外的煤矿技改项目;

(三)变更煤炭开采方式、变更回采工艺的项目

二、初步设计(含优化、变更初步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采掘工作面开采设计等)管理规程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请示文件格式上报我局,文件要标注签发人姓名,标明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含固定电话、手机和传真电话),文件中要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内容,明确提出请求审查的具体事项;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具体要求附后);

3.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有核准批准文件);

5.初步设计书(一式8份);

6.新建项目须提供矿业权证明复印件;

7.采矿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8.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复印件;

10.与相邻煤矿相关位置平面图,新编制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含现保有储量核算图、表);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要点及程序

我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自治区煤炭工业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设计规范等情况。初步设计委托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或相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查。根据评审意见批复煤矿初步设计。

我局自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其中,自治区煤炭工业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以及再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三、开工备案管理规程

(一)申报材料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文件,要求同前;

2.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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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自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其中,勘察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工作,出具勘验报告。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