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城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和引导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开展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地价评估活动进行监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地价的管理工作。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地价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地价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土地租赁价格、交易地价等。

基准地价是指城镇不同级别、不同地段,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达到的地价水平和相应的产业政策,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标准。

土地租赁价格是指国有土地采用租赁方式时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年租金标准。

交易地价是指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抵押价格、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等。

第五条本市实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地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县基准地价的审核、重大项目地价的确定等。市地价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各区和有关市级部门领导任成员(见附件)。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地价评审小组,负责集体会审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地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

前款中有重大影响和有争议项目的地价确认,由地价管理委员会会审确定。

第六条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发布制度。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3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按规定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本市实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地价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报告。

第八条本市实行地价评估制度。

地价评估必须由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等级规定的范围评估。评估时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清产核资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联营、股份制改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法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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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地价会审中存在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泄露出让标底或底价的、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