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
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各单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组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
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二条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
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
第六条
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七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监科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计划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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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8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