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年轻领导人员年轻领导人员培养研究(二)[范文大全]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

设董事会企业的党员董事长一般兼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单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董事会任期。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应同步进行。董事会换届后,经理层应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品行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好的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

(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七)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或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十)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四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五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禁入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第十七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

(四)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任前公示;

(十)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九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职数、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

(四)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五)根据推荐和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任前公示;

(十一)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章

考察任免

第二十一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任免:

(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

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委研究决定,并按《公司法》、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其中拟提任人选的考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参与。

(二)市属国有企业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授权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拟任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提出,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核同意后任免,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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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分公司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市委〔2009〕1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