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三甲煤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

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人力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

第22条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23条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第24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

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一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

第29条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本单位行政正职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人力科备案。

第五节

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第35条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到人力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本单位考勤员。

第37条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人力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第39条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第40条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41条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第42条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全监察部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加盖安监科公章后送人力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

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矿上每年在《经济成包责任书》的制定过程中,对工资基数要测算准确,待股份公司承包指标确定后,确保矿上成本不突破的情况下又要保护和协调好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45条《经济成包责任书》一经签订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更改其中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提高或降低工资承包基数。若某些内容或指标确实不适应生产经营的实际而需要修改或调整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46条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7条工资表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资分配方案、当月任务完成情况、考勤表、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8条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人力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9条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各公司经理效益工资按所辖各队行政队长的平均数计发,三大公司的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各公司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生产部室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队干绩效工资=)。

第50条单项工程承包工资分配办法。

1、今后凡属矿上承包给各单位的单项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工资部分,必须由矿劳资审定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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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100条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101条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如果是“三违”人员可以让提前1-10个月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