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

评价【2011】

120号)

字体大小:[大][中][小]201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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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稿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

(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省属企业依法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

(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护维境外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所属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章程。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所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第七条境外出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方向。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出资实施集体决策、统一规划,并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境外出资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全面调查和详细分析出资项目在经济、财务、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开展尽职调查深入审核出资项目的经营管理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涉外法律风险等,提高出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境外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在境外出资形成的股权或物业产权应当登记为实际出资单位。根据境外股权或物业产权所在地法律规定确需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经省属企业核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实际出资单位应当与选定的自然人办理包含资产保全措施的委托代持法律手续,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省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取单独联系方式管理。未经批准,已在境外企业任职的中方负责人不得再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在离岸法区依法成立离岸公司的,应当客观评估其实际用途和风险,慎重决策,规范离岸公司管理制度和资金运作流程。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属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应当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占用的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对重大事项应当明确决策机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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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