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支行协助执行工作调研

一、本行协助执行工作总体状况。坚持“四原则”,依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在开展协助执行工作时,我行员工坚持依法合规、不介入纠纷、维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既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又充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是规范处理各项业务的前提。为此,我行着力抓好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特殊业务的学习培训,使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程序,正确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不要因为工作上的一时疏忽,使银行陷入纠纷之中,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强化事中控制,我行营业经理在履行业务审核、风险事中控制职责过程中,对加盖业务公章的重点业务,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认真审核《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填写的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2010年至2012年11月协助执行工作情况

xx支行受理协助执行事项的总件数为51件和总金额为180.33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41件和金额为143.85万元人民币,人民检察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8件和金额为27.48万元人民币,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件数为1件和金额为9万元人民币。

三、协助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1.关于保密义务的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样,银行在协助执行的同时,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非法侵害。《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总之,银行在协助执行时,必须注意为客户保密。目前执行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银行的业务了解得不是太多,往往有银行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必须保证非执法人员不接触银行账户资料,同时严禁执法人员接触非被执行人账户资料,注意为客户保密,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银行在协助执行时,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这也是一种保密义务。只是这种义务是对要求协助执行机关负责保密义务。且这一义务的履行会直接产生刑事责任。例如,诉讼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办理。

2.关于帐号、户名的填写问题:《中国xx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帐号、户名应填写正确,两者均填写时应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协助执行单位存款还是协助执行个人存款,均存在帐号与户名一项缺失的情况。对仅提供帐号或户名的情况,要分别对待。我行认为,如果有权机关仅提供户名而没有提供帐号的,且其它法律手续健全,有明显证据证明可协助执行,应当予以协助;若有权机关仅提供帐号而没有提供户名的,不应协助执行,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不可能不知道被执

行人的户名,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需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这样,户名作为一个关键性证据必须为要求协助执行的机关所掌握,这一观点曾有人民银行在工作答复中予以体现。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中国xx银行xx支行2012年12月14日

第二篇:协助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事项:

一、

二、

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三篇:协助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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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