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经验专题
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的经验做法及启示
李成业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收集整理了部分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供参阅。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做法
(一)构建组织机构。如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法案,根据法案,cfpa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宗旨,承担对消费者金融产品的监管职责,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骗行为。根据2010年6月25日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达成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草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赋予其权力确保美国消费者获得关于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它金融产品清晰、准确的信息,并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会因为欺骗行为、隐性收费和滥用条款而利益受损。澳大利亚设立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ccc),主要负责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平交易、保护金融消费者三个方面。加拿大根据《加拿大金融消费者机构法案》设立了金融消费者委员会,该机构隶属于联邦财政部,主要承担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进行监督。英国成立了公平贸易局(oft),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业公平竞争、促进市场良性运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还设有金融服务局,承担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的主要职责。日本设有消费者厅和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厅主要负责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规以及行政管理工作;消费者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督,同时,还设有如“消费生活中心”、“消费者联盟”等民间组织,接受消费者的投诉、进行消费行为指导等工作。德国设立消费者协会,一方面为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众多消费群体当参谋、指导消费,另一方面接受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并在全国各个城市设立咨询站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理财、信贷消费等方面的培训。
(二)完善法律体系。如日本先后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强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赔偿责任等规定;修订《分期付款销售法》等消费信用立法,约束金融机构收取高额利息等不当行为。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负责提高全民金融意识,其中包括让公众了解不同投资产品或投资交易的风险与收益。澳大利亚《全国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对贷款人的资质、贷款项目、费用等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必须提供诚实、公平和负责任的借贷服务。2009年5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信用卡履职、责任和公开法》,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同年7月美联储向国会提交修改《诚实借贷法》z条款议案,主要内容是修改限额抵押贷款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贷款的信息披露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09年2月,德国政府通过新的金融咨询法案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对所有咨询谈话记录在案,并当面交给客户一份;对投资人的损失补偿期限由目前的3年延长至10年。香港证监会于2009年9月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对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信息披露出明确要求,规定凡中介机构销售包含衍生工具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时,必须先了解客户对衍生产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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