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林资发〔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

(试行)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3、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一般为10年。以工业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可以为5年。

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生产力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坚持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责、权、利统一,坚持与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政策衔接,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

6、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有利于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有利于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有利于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经济社会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编案单位和程序

7、从事森林经营、管理,范围明确,产权明晰的单位或组织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单位。依据其性质和规模分为以下几种编案单位:

(1)一类编案单位。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公司、国有林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经营单位。

(2)二类编案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

(3)三类编案单位。其他集体林组织或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以县为编案单位。

8、一类编案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二类编案单位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三类编案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

9、编案工作组应以编案单位为主、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林权所有者代表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和社区代表共同参加。在方案编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的自主权,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协调,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服务。具体工作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一类和三类编案单位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类编案单位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10、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程序

(1)编案准备。包括组织准备,基础资料收集及编案相关调查,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系统评价。对上一经理期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本经理期的经营环境、森林资源现状、经营需求趋势和经营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明确经营目标、编案深度与广度及重点内容,以及森林经营方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经营决策。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不同侧重点提出若干备选方案,对每个备选方案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选出最佳方案。

(4)公众参与。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适当调整后的最佳方案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5)规划设计。在最佳方案控制下,进行各项森林经营规划设计,编写方案文本。

(6)评审修改。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成果送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定稿。

三、编案内容和要求

11、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森林经营,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目标与布局,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维护,效益分析等主要内容。

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目标与布局,森林功能区划与森林分类,森林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评估等主要内容。

1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深度依据编案单位类型、经营性质与经营目标确定

森林经营方案应将经理期内前3-5年的森林经营任务和指标按经营类型分解到年度,并挑选适宜的作业小班;后期经营规划指标分解到年度。在方案实施时按2-3年为一个时段滚动落实到作业小班。

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应将森林采伐和更新等任务分解到年度,规划到作业小班,其他经营规划任务落实到年度。

规划性质经营方案应将森林经营规划任务和指标按经营类型落实到年度,并明确主要经营措施。

四、森林生态系统分析与评价

13、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必须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包括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专业技术档案等。编案前2年内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应对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核实,更新到编案年度。编案前3-5年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需根据森林资源档案,组织补充调查更新资源数据。未进行过森林资源调查或调查时效超过5年的编案单位,应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调查。

1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全面进行森林生态系统分析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评价

分析重点包括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及其动态变化,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森林健康与生物多样性状况;森林提供木质与非木质林产品的能力;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游憩服务、劳动就业等生态与社会服务功能;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地力衰退状况等。

评价应参照国家、区域或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重点包括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保持森林健康与活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优势、潜力和问题,编案单位的经营管理能力、机制,森林经营基础设施等条件。

1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全面分析国家、区域和社区对森林经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需求,找出外部环境对森林经营管理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重点分析相关森林经营政策、林业管理制度的约束与要求,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相关利益者对森林经营的需求及依赖程度,生态安全与森林健康对森林多目标经营要求与限制等,以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经营理念确定经营战略。

五、森林经营方针与目标

16、编案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及其保护利用现状、经营特点、技术与基础条件等,确定方案规划期的森林经营方针。经营方针必须统筹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营主体与社区利益,协调好森林多功能与森林经营多目标的关系,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多种效益的充分发挥。

17、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明确提出规划期内要实现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应根据现有森林资源状况、林地生产潜力、森林经营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情况等综合确定。森林经营目标应当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国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系相衔接。经营目标主要包括森林资源发展目标,林产品供给目标和森林综合效益发挥目标等。

六、森林区划与组织森林经营类型

18、

一、三类编案单位应按照《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的要求,以区域为单元进行森林功能区划。包括森林集水区区划、生态景观区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划、野生植物保护区划、野生动物保护区划、人文遗产保护区划、森林游憩区划、森林火险区划、有害生物防控区划等。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属性的高保护价值区域应优先区划出来:

(1)在全球或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多样性(如地方特有种、濒危种、残遗种)显著富集的区域。

(2)在全球或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主要物种仍基本保持自然分布格局的大片森林景观区域。

(3)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生态系统区域。

(4)提供生态服务功能(如集水区保护、土壤侵蚀控制)的区域。

(5)满足当地社区生存、健康等基本需求的区域。

(6)对当地社区的传统文化特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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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管理,定期对编案单位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48、森林经营方案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按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49、各地编制各项与森林经营有关的规划、工程项目和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森林经营方案设计的森林经营目标和主要规划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逐步确立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理顺森林经营的利益分配关系,促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