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

目在于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本镇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当。把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损失降到最低,有效地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溪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防火应急事件处理。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预案启动条件

(1)在三级风以上,发生在重点火险区划内森林火灾.(2)燃烧时间在一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森林火灾。

(3)森林过火面积已达30亩,尚未控制森林火灾。

(4)天气干燥,风大,林内可燃物多,火势难于控制森林火灾。

(5)对工厂、仓库等重要建筑和民居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森林火灾。

(6)火场跨越本镇与其它市、镇行政界线森林火灾。

(7)需请求市或其它联防单位支持森林火灾。

2.组织体系及职责

我镇已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清溪镇行政办事中心408室,即清溪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内。本预案启动后,清溪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着本镇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2.1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主管副镇长

副指挥:农办主任林业站长

成员单位。公安分局、武装部、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财政分局、电信分局、社会事务办、清溪医院、各村委会。

办公室主任:林业站站长

2.2组织指挥体系

在镇委、镇政府统一指挥下,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各项任务。

2.3职责

(1)指挥长。在发生森林火灾事故后,根据前线火情信息反馈,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森林防火预案,统观全局,调配打火力量,指挥、协调前线与后勤力量,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

(2)副指挥。接报后,马上赶赴现场,对火场地形地势进行充分了解,制定打火方案。指挥打火队进攻方向,对火势突发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充分与指挥长进行信息沟通,指挥好后勤人员工作安排。组织第

二、第三梯队及扑火设备,完成扑火后组织人员整理设备及清理火场

(3)成员单位:

公安分局。应急预案启动后,迅速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查明火灾原因。

消防大队。迅速反应,派出消防车、消防人员配备必要消防设备参加扑火。

交警大队。维持到达火场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人员、物资运送及时到位。

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利用运兵车运送人员、物资到火场。

财政分局。负责将本镇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协调解决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做好应急款项准备工作。

电信分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火指挥部与扑火现场通讯联络畅通。

医院。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及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各村委会。协调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后,按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组织本村“三防”人员迅速进入火场扑救。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森林防火预防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狠抓森林防火措施落实,签订防火责任书;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天气和危险区域巡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抓好全镇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提高防火能力。加强我镇护林扑火队伍建设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3.1.2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东莞市气象部门在森林防火期内对我市气候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利用电视台向全镇发布。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

(1)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防御指引: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监管工作;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区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2)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四级)。高度危险。林区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防御指引:

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进入防火临戒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3)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第二篇: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极大,它不仅破坏了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而且直接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人类的共同任务。

森林防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共同参与。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我镇各单位都要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我镇是我县重点林区之一,森林火情隐患严重。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本着“预防为主,各级消灭”的方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金石桥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各村委会和镇属各部门响应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相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三)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地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备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领导机构: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负责全镇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镇党委书记李博任政委、镇长刘琴任指挥长,陈端阳、贺青贞、张文峰、王升(常务)、曾奖章、肖卫、寥雅妮、肖元中为副指挥长,镇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居)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2、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职责

①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a、对全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

b、加强全镇森林火灾预防、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

c、对全镇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d、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e、直接指挥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

②工作职责

a、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负责;

b、确立重点,防火林区、地段,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c、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工作;

d、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三、预测和预警

(一)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1、人工监测。各村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通信形式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

(二)预警

1、接警:各村要向村民公布接警电话,镇森林防火办电话为:0739—88323048832310

2、处警。各村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立即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4级预警响应。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扑火准备到位,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级预警响应。在保护4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2级预警准备。在保持3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到各自联系的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1级预警响应。在保持2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五、报警响应:

1、基本响应程序

(1)火灾发生先行处置

a、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进行情况。

b、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进行情况。

(2)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迅速扩大趋势时,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应急处置措施

由镇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扑救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县、镇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立即了解火情,制定扑火方案,并迅速开展工作。

a、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b、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火火势蔓延。

c、若需救火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后批,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d、若需森林火警部门或者其他兄弟单位增援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

3、应急指挥原则:

a、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b、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指挥体系。下级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c、分级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地段,分片分救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段的扑火组织指挥工作。

4、火灾扑救原则:

a、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b、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c、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打旱、打小、打了”,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六、扑火力量保障

1、扑火力量组成:

镇、各村委会,要建立30人以上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所需要求。

2、扑火力量的调动:

火灾发生后,需要跨行政区域增援时,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区域增援。

3、扑火物资保障: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准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要加强力量对扑火储备物资补充和更新(砍刀20把、打火棒20根,防火服20套)。

4、扑火资金保障:

镇设立森林火灾储备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安排。

七、后勤保障

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扑火战斗的后勤保障计划,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各村、各单位要协同作战,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镇党政办要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派出所要维护好火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镇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八、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除部分人员看守火场外,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伍撤离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结束后,由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负责火案调查,核实受灾损失,核算扑火费用,提出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理意见等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写出调查报告,上报镇政府和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组织做好扑救火灾的总结工作。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过错人员进行追究。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金石桥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三月

第三篇: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洛政办〔2011〕11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1—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管理,保证中小学及幼儿园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车标准和准运条件

第二条

校车资格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两类。

第三条

校车应当有7个以上座位,专用校车具备相应资质,非专用校车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货运汽车、农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专用校车不得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否则依法依规收回校车标牌,取消其校车资格。

第四条

专用校车车身底色为黄色。外观标识可涂装校车标志、中英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

—2—

校车轮廓标识、学校名称等,不得涂装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运营校车必须放臵校车标牌。标牌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臵同时摆放,从车外能清楚识别。

第三章

校车资格申请与办理

第六条

校车资格应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申请校车资格时,车辆所有人应填写《河南省校车申请表》,租赁车辆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质证明和学校租赁证明原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到省辖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列入机动车管理档案。校车投入使用前必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校车标识》(gb24315-2009)要求制作校车标牌,打印签注校车标牌信息、确定校车标牌编号、加盖公章并进行塑封。对批准为校车的车辆统一发放校车标牌。已经按省公安、教育部门文件要求涂装的校车外观标识、核发的校车标牌继续有效,车辆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换发校车标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专用校车,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办学资格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

—3—

第四章

校车驾驶员条件与聘用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应驾驶证3年以上;

(二)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近3年内未发生过一般交通有责事故;

(四)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聘用校车驾驶人员时,必须到公安交通部门查询驾驶人情况,确认其符合校车驾驶员条件后,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相关资料存入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校车管理与检验

第十一条

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车所有者应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私自更改线路和停靠点,严禁超员运营。行驶路线、运行时间、乘载人数等信息需要变动时,必须书面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换

—4—

发校车标牌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学年至少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安全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臵栅栏,座位数量与行驶证是否相符等。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识。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周边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按规定设臵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施划校车停靠站标线。专用校车可在公安部门规划的车辆停泊位免费停放。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和驾驶人员的户籍管理,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及时将校车相关信息录入交警信息平台;交通高峰期,对校车给予优先通行权,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在消除违法行为前提下先行放行,待完成接送学生工作后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租赁和使用校车。定期对车辆安全运营状况和技术性能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严格落实校车使用管理和其他安全运行有关规定。

—5—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其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所有者及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将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管理范围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对校车、驾驶员的监管教育,认真落实校车管理和安全运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校车的源头化管理,严把校车审批入户关,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档案;严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关,确保校车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校车超员运输和非校车运送学生;严格校车驾驶员日常监管,确保其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校车租赁行为,必须确保出租单位提供的车辆符合校车使用标准,驾驶人员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督促车辆所有人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认真落实校车管理和安全运行其他规定,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运送师生的车辆。

—6—

第二十一条

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应建立校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分析校车及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监、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履行校车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对各类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常性安全教育由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负责。不仅要通过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还要利用新闻媒体、校刊、板报等形式使学生们认识到违法违规车辆运送师生的危害性,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没有校车标牌的“黑校车”、“超员车”,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违反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车辆接送师生,公办学校取消其当年单项或综合评先资格;民办学校在年审中视为单项或综合考核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撤销其办学资格。造成师生伤亡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负责人违反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没有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师生的,取消其当

—7—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5.6表彰奖励和惩处

根据调查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委、区政府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区纪委和监察部门对处置森林火灾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