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做到。㈠城市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㈡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㈢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㈣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㈤城市苗圃、草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㈥私人庭院的绿地,由业主管理。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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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

城市规划区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养护。其他古树名木,分别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文物部门鉴定后建立档案,确定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地点权属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㈠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钱丝;㈡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㈢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3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或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害的,以下损害市民健康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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