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研究

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增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热”现象再次出现,被抛荒、代耕、流转的土地,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20xx年1-7月已受理197件,其涉及面广,群体性强,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上稍有不慎便会加剧矛盾。因此,我院对此类案件高度关注,展开了专项调研,以期寻求化解矛盾的良方,增进农村和谐稳定。

一、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分析

(一)近四年来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案件

表1:20xx-20xx年溧阳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时间主要案件类型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用、征收补偿费纠纷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总计

20xx年74件25件9件108件

20xx年87件24件2件113件

20xx年232件29件6件267件

20xx年224件13件8件245件

合计617件91件25件733件

表2:被告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案件及其所占比例

时间案件总数村委会、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案件数所占比例(%)

20xx年108件41件37.96

20xx年113件41件36.28

20xx年267件53件19.85

20xx年245件29件11.83

表3: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占商事案件的比重

时间商事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比例(%)

20xx年797件108件13.55

20xx年620件113件18.23

20xx年775件267件34.45

20xx年929件245件26.37

合计3121件733件23.49

(二)相关数据分析

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案件呈如下特点:

1、20xx年至今,经由法院审理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数量呈翻倍增长趋势。案件数在民二庭审理的所有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平均达到近1/4,最高时超过1/3。这些纠纷隐患很大,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审判资源,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2、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数量多。在统计的733件案件中,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占全部收案的22.4%。特别是20xx、20xx年所占比重高达35%以上,20xx、20xx年所占比重虽有降低,但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主要涉及支付土地承包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类案件。

3、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比重最高,增幅最快。20xx、20xx年案件数是20xx年案件数的三倍。大批量案件反映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问题,同时,部分违约案件也暴露了少数农民因受利益驱动而缺乏应有的诚信。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和政策因素

法律层面。20xx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诸多规定与农村发展现状脱节,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该法与原有政策也不完全衔接,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政策层面。20xx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从原来应缴纳农业税到减免及现在的农业补贴。政策改变的结果引发利益格局大调整,而这一改变呈现突变性,缺少应有的过渡期。同时,与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合同及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相对稳定的要求发生冲突,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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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机制。要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编制,充实人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运作机制、操作规程,进一步发挥其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加强仲裁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仲裁水平和仲裁效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方面保证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4、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前置程序。为有效减少和预防纠纷,降低综治考核中的”万人起诉率”,提升”平安创建”的水平和成效,应设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前置程序。建议由市委政法委或”两办”正式发文,规定凡是起诉到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必须由当事人所在的村委、镇区先行调处,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调处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起诉;对仲裁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基层组织调处或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5、加强法院和谐共建中的定纷止争职能。法院要充分利用与全市十个镇区和谐共建的机制,发挥法制副村长的法律业务专长,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化解,对已办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进行全面剖析,找寻矛盾根源,力争对各镇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统一调处尺度。同时,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后,要认真分析个案的特征及纠纷诱因,尽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群体性矛盾,法院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共同处置,形成合力,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从类案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诉讼,达到判决一件解决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