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

作。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岗位责任制度

1.各调委会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

2.凡发生纠纷及纠纷,必须及时到现场控制和调解,纠

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

3.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培训学习及例会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并组织调解员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活动

2.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1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检查本月工作情况

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应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召开1次例会,具体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每次培训、学习和例会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

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

1.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

2.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3.调解工作档案包括调解组成人员花名册,会议记录、

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矛盾纠纷调解卷宗,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以及工作总结,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的相关材料,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4.调解卷宗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

5.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2.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上级人民调解委员通报请示

绩效考评制度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

1.矛盾纠纷调解数、调解率、调解成功率;

2.有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3.有无越级上访事件;

4.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后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

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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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4、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