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县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研究2

党的十七大着眼于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新举措。落实这一要求,需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结合当前实际,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从党情国情实际出发,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并重,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重点围绕保证党代表顺利履行职责、更好发挥作用进行制度设计。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党代表的职责。这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制定规则时需要深入研究的实体性规范。党代表以“代表”身份从事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是特定职务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不同于党代表以自然人或普通党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党代表被赋予的应该是“权力”和“责任”而不是“权利”和“义务”,需要由授权性规范来界定。概括地说,党代表的职责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党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通常表现为以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的职权,包括:听取并审议同级党委、纪委的报告;选举同级党委和纪委;讨论党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还有修改党的章程的职权。一类是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同级党委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工作实行监督;对同级党委所辖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并反馈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等。

围绕保证党代表职责的顺利履行,需要形成一套程序严密、权责分明、内容完整、具有纪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范。这些程序性规范,既可以集中体现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部规章之中,也可以先把比较成熟的内容体现于普遍性规章而将一些具体细则留给低一层级的下位规章。从以往的经验看,应尽可能在一部规章中集中完成比较完整的程序设计,而不宜留下过多程序空白,否则,就会导致实体性规范明确具体而程序性规范过于原则抽象,不便于操作,最终无法保证实体性规范的落实;或者实体性规范相对集中而程序性规范相对分散,以规则落实规则,层层制定细则,搞繁琐哲学,最终同样影响实体性规范的落实。当前,应着力制定一部在全党具有普遍适用性、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都比较明确具体而又简便易行的规章。

二、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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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同级党委应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代表通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及时通报同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党代表知情渠道始终畅通。另一方面,党代表应通过来信、来电、来人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反映所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能够及时、顺利、安全地反映上来。

6、联系党员、群众并接受监督。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在选举产生党代表的选区,党代表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和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走访,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上报相关部门,并适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在联系党员、群众的过程中,党代表有责任宣传党的代表大会精神,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同级党委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精神。为方便联系,应通过媒体、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党代表的基本情况和联络方式。同时,党代表每年应向所联系的党员、群众进行一次述职,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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