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办理原则

第五条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严肃认真、高度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办理、注重实效。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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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