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妇女从中深深受益。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虽然《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xx建设,近日,xx市妇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全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

为全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负责人和部分妇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较好。

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基本满意。

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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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

三是丧偶妇女土地权承包权危机重重。最好的情况是: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长建立了很深的感情,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妇女在夫家及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到保全。而最常见的情况则是:妇女丧偶时,子女尚小,自己改嫁的可能行较大,原家庭或家族对其感情逐渐淡化,土地有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兄弟分割;或者是丧偶妇女平常就与夫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则完全没有了在婆家继续居住、安定生活的可能,不得不离开婆家的居住地,土地承包权也相应失去。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日后生产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村的“村规民约”存在着歧视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现象,往往在操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