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派驻机构
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四)初步核实重大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
(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
(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案件处理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
(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
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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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3、泄漏工作秘密的。
4、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