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法院调解对法官素质与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法官要有较强的说理能力、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内容不同,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现今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导性矛盾。具体材料请详见:
今天,市委政法委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x法院系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终于等到了一个期盼已久的机会,与尊敬的人民调解员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交流调解经验,探求调解真谛,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一个探讨调解方法、创新调解途径的大会,也是民事审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携手共进的大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对于加强我市民事调解工作,构建和谐x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代表x中院党组,向长期关心法院工作的市委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领导与人民调解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借此机会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亲切的慰问。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调解”曾被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确定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调解曾在一段时期受到冷落,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几乎成为全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另一种现象是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案件审结以后上访和缠讼仍然不能停息,已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极低,甚至在执行中遇到抵制和对抗。这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讼累乃至被动局面,而且大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虽结但事未了的状况,甚至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发了人们重估法院解调的价值,重新审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
一、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态度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灵活,调解结案比例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不够好。这源于对调解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片面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该体现在判决当中;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更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马锡五时代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潮流。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观点。当然,在客观上由于审限的要求,由于统计指标片面追求结案率,由于法官办案任务和数量太多的压力等等与调解需要耐心细致的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说服工作所需要大量时间之间是矛盾的,迫使法官放弃调解,尽快判决结案。还有,由于随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的增长,他们对案件判决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在将预测结果与调解结果对比后,选择判决,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机率也大大提高,这些情况都导致调解比例的下降。面对形势的变化,面对各种不利因素,面对效率和效果的矛盾,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端正调解态度;切实提升调解的积极性,讲究调解方法;大力加强调解的创新性,克服调解困难;增进调解的主动性,注重调解效果。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于现在,于今后在民事审判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都不过时。
第一、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让当事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纠纷的具体解决进行协商和讨论,最终达成协议,因此,在法院调解中,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和处分权充分的尊重。由于调解协议是在诉讼程序的保证下,在双方互相了解对方优劣势以及对进行判决预测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情况下比较接近于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哪一方作出微小的让步,对这一方来说只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作出了一点点牺牲,但对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对双方甚至对社会都意味着突出了高效的正义。而高效的正义代表的还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西方有句谚语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讲效率的本质,而非仅指效率本身。同样,诉讼资源耗费过巨的正义也不能称为完全的或全面的正义。这种在调解下产生的高效正义绝不逊于判决带来的正义。
第二、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从现代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数跟不上实际需要、诉讼费昂贵等诸多弊端,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和解或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积极推进和不断成熟之中。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是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替代式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中得到解决的,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可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虽然各国的和解、调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是为了适应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要,法官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已成为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
第三、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不断加深,无法可依或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出现,往往给司法判决带来很多困惑,是影响对判决认识的确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事人通过对自身利益的取舍达成调解仍然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若一味牵强地引用不恰当的法律条文判决,则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严肃及人们行为准则的不确定,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往往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就可确认,从而避免了不得不引用不当法条的尴尬。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利益及对方行为的评判权衡,又可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立法提供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意见,无疑可以促进法制建设。
第四、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调解强调以合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的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的对抗性有一定区别,具有一些独特的长处。一是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构建和谐的经营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捷、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诉讼成本,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导的特性;四是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实际、主动、充分履行,避免执行困难。这些优点,决定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人和谐发展方面比审判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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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
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内容不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带有强烈的经济利益对抗性,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现今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导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反映在司法中就是民事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而我国的司法审判资源严重不足。协调化解数量如此之多,且带有经济利益性的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司法是杯水车薪。人民调解是在我国特定国情、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机制。被外国人称为“东方经验”并大加赞赏和引入,曾经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初期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天,人民调解的基础更加牢固,制度更加完善,条件更加优越,我们应当更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诉讼调解必须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协同运作,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纠纷化解网络,尽量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讼之外。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和认识,我院制定了《*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旨在拓宽人民调解的渠道,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自觉履行率,探索和创新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途径。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得好,法院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得越精,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就越高,化解的纠纷就越多,形成的诉讼就越少;诉讼越少,法院就能保证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运用在案件的审理上,办案质量就越高,同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从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讼累、节约成本,继续保持和恢复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合作关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和谐幸福的生活方面。这也是我们法官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努力、努力、再努力。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社会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同时,新的发展理念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克服孤立、机械、单纯办案的思想,充分认识法院在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纽带与桥梁作用。法院调解制度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该项作用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平台。任何一项制度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制度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一直备受赞许,就是因为其蕴含了“公正、效率与效益”三大基本价值追求,这就是隐藏在法院调解制度背后的精神力量。法院调解好比中国迈向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辆风格独特的大蓬车,为未来中国的和谐社会承载着司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应当驾驭这辆别具一格的大蓬车,把法院调解制度所蕴含的“公正、效率和效益”播撒到人民大众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