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肖扬
人民法院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
重要新闻发布时间:2002-07-2208:01:50
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
(2002年7月5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的法院队伍建设工作,部署今后几年法院队伍建设任务。刚才,罗干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就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贯彻学习。明天,铭山同志还要作工作报告,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明确任务,扎实工作,以队伍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铭山同志在报告中将作全面阐述。我要强调的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这是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各级法院领导,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法官呕心沥血,不懈奋斗的结果。但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还不理想,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法官录用和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职业保障机制尚未真正确立,法官管理和监督体系仍待完善,职业专门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尚需规划,等等。这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一大瓶颈。
大家知道,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法官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因此,法官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换句话说,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法官有别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这既是历史发展带来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专门化和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但多年来,尤其是法官法实施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了,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很多人可以未经严格选拔而进入法官队伍。法官法实施后尤其是去年法官法修改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一些地方,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一方面,我们在下大功夫培养、培训在职法官,努力使他们尽快提高、成长,可另一方面,又大门洞开,一些不合格人员仍然可以进法院当法官。这使得我们的培训工作常常处于临时的、普及性培训的低层次状态,类似“扫盲”,扫了一批,又来一批,提高队伍素质的努力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的许多事例,可以从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中找到原因。我们现在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备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走人才强院之路。
我们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另一个目的在于,为法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同时通过对法官职业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来促进司法公正,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提升法律和司法权威。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一方面,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一些法官审理案件却恣意妄为,徇私枉法。究竟是缺乏保障机制导致裁判不公还是法官本身的原因导致裁判不公。需要我们认真做一做定量分析。我要说的是,法官职务保障机制需要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去促进,去完成。因为现在我们20多万名法官中,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有近5万名法官并不在审判岗位。这是最高法院统计的,我估计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人数还要多。很难想像,人数众多的不审案的“法官”如何能获得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同样,在裁判不公现象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法官的职务保障究竟能获得多少实际的来自方方面面的支持。
另外,由于素质不高的人可以当法官,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尊荣感便难以在队伍内部真正树立起来,一些法官往往自己看不起自己所从事的神圣职业。对社会公众而言,也会产生轻视法官乃至蔑视法律的情绪。而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这种气质实际上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要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通过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一句话,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法官职业化与“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是党对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具有普遍意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法官职业化命题则是针对法官职业特点和法官队伍现状而言的,具有特殊意义。法官职业化突出强调了“知识化”和“专业化”,但绝不是不要“革命化”。因为“革命化”是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法院队伍建设中,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始终是第一位的。但是,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不同阶梯的审判岗位,对职业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说到底仍是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遴选好法官。
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为了把握正确的方向,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不可能取得成功。今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一论断非常重要,我们要深刻领会。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应当坚决反对。
二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我们能否有所作为,人民法院能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
三是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好,队伍建设也罢,毫无疑问都应当贯彻这一方略。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应当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进行。
四是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化,是更深层次、具有战略意义的一项改革,涉及法院体制的方方面面,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因此,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可操之过急。同时,要把借鉴国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结合起来,一切从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中国的国情,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之路,而决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外国模式。
五是必须坚持着眼于创新。一方面,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法院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新思路新办法的本质就是创造,它是开山的利斧、过河的桥梁。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在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二、关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今明两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院长将要换届选举,多数市、区、县法院的院长也将要换届选举。这次换届,是新世纪的第一次,既处在人民司法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又处在法院干部队伍新老合作与交替的重要阶段。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担负法院新世纪重任的领导班子,对我们顺利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把人民司法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换届工作,说到底是一个选贤任能的问题。通过换届,把那些政治坚定、政绩突出、勤政廉洁、作风民主、群众公认、堪当新世纪重任、符合法官法任职条件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法院领导班子中来,既是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也是在座各位的职责。各高院党组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协助当地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及早部署,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实现领导班子的优化组合,同时选好配强所辖地区法院的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选拔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一套好的选贤任能的机制,需要健全干部考察、评价、监督、激励体系。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就是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的讲话中要求的,“领导干部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这既是对领导干部选才用才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领导干部必须肩负的政治责任,更是检验领导干部素质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爱才之心,就是求贤若渴,唯才是举,广纳贤良;就是多帮助,多鼓励,多提醒,多支持。这是识才、容才、用才的前提。古往今来,但凡有作为的领导者,无一不有一颗爱才之心。战国时期鲍叔牙力荐管仲,使齐国称霸诸侯;刘备三顾茅庐求得诸葛亮,在群雄并起,三国鼎立的过程中纵横捭阖。这些都是人才史上的佳话。如果没有他人的“爱心”特别是有权用人的领导者的“爱心”,人才们是不会走上相应的岗位的,更谈不上发挥作用了。对领导者来说,爱才之心、护才之举,实际上是一种品德、一种责任。常言道:荐贤者贤,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有德无才者埋没人才,有才无德者嫉妒人才,无才无德者扼杀人才,只有德才兼备,具有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真正有爱才的感情和护才的胸怀。因此,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立党为公,抛弃私心杂念,以自己的人格力量集聚人才,以自己的真诚爱惜人才。
识才之智,就是善于发现人才,开发人才;就是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用人失误是过错,埋没人才也是过错。领导干部的眼力和作风是识才的关键。“十室之邑,必有忠信;百步之内,必有芳草”。领导干部应有一双“法眼”,具备在良莠混杂的环境中对干部的品质优劣、才能高低、专业技能长短等加以识别和洞察的能力。既看干部的工作成绩,又看为人;既看其才,又看其德;既看平时的作为,又看关键时刻的表现。同时善于用辩证观点,发现人才的潜力和长处,坚持看大节、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的原则,只要是可造之才,就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就要加快培养和开发,敢于起用。开发越深,人才资源的利用率就越高,浪费就越少,就越能把潜在的资源变为现实优势,使那些“靠得住”、“有本事”的人脱颖而出。领导干部还要有一个好的选才作风。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强调,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这个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坚持好的作风,就是要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为重,把人才作为党和国家的财富。就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道正派,坚持五湖四海,不搞团团伙伙、恩恩怨怨、条条线线,争取不让一个人才埋没,不让一个庸才过关。容才之量,就是用人不疑,任才不妒;就是见贤思齐,迎头赶超。光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而没有容才之量,人才的选拔便会大打折扣。爱才识才不易,容才恐怕更难。因为容才,不但要容其短,更要容其长,在许多方面,容人之长比容人之短更有现实意义。所谓容人之长,就是说要容得别人超过自己,并且鼓励和帮助他们超过自己。一个人的本事再大,也不可能方方面面都比别人强,都领先,总有比别人不足的地方。后来者居上,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与人之间的超越也正是社会向前发展,事业向前进步的动力所在。没有了这种超越,人类社会就会缺少活力,历史的脚步就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如果对于人才怀有一种怕的心理,总想让他们跟在后面亦步亦趋,见到有可能或已经超过自己的人,心里就不舒服,就要想方设法地“掐尖”、“拔根”,那人才是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我们党的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我们的事业也不可能发展壮大。因此,对掌握着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一定要有很宽的气度和胸襟,要有自知之明的雅量,更要大公无私,不计较个人得失。如此,我们的事业才会“长江后浪推前浪”。
用才之艺,就是随才器用,量才适用;就是用其所长,避其所短。爱才、识才、容才的目的是用才。用才,首先是要有气魄,在选拔使用人才时要有胆识,要更新观念,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陈旧落后观念,不拘一格地使用人才。对年轻干部,要敢于打破常规,冲破束缚,只要看准了,就要大胆培养,锻炼和重用。用才,其次是要把人才放在最适合发挥其专长的岗位。大才小用,是埋没人才,浪费人才;小才大用,是勉为其难,于事无补。用人才有时如同配中药,只需要甘草,就不用人参。人参比甘草的价值高许多,但这副药不需要,用了反而有害。要把人参用到最需要的配方里去。同样道理,在一个职位上,用了最恰当的人,才能干出最佳的工作,创造最佳的业绩。楚汉相争中,刘邦之所以能取胜,关键就在于有用人之艺。刘邦用张良运筹帷幄,用萧何安抚百姓、供应军需,用韩信统领百万大军,使他们尽其所长。而项羽只有一个范增而不能用,所以他失败了。可见知人更要善任,能否恰当地用人,确实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因素的一门学问,一门大学问。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成就伟业的关键在于用人。任何一个伟大的时代,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都需要一大批杰出的人才。最近,中央批准印发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步骤。我们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座的各位,为了党的事业,为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壮大,一定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在法院系统大兴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之风。
三、关于中青年干部的成长
对人才特别是中青年干部的成长而言,伯乐的“四才”尽管重要,但毕竟是外部条件,中青年干部的成长,说到底要靠自己的努力,靠自己素质的不断提高。江泽民同志曾给年轻同志四句赠言:“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我想,这就是中青年干部成长的必由之路。年轻同志,包括年长的同志,都要牢记总书记的教诲。我以为,年轻同志的成长,还要在“五个增强”上下功夫。
一是要增强大局意识。具有大局意识,进而把握大局,这是领导干部坚定成熟地驾驭整个事业乘胜前进的重要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证。
大局意识,首先表现在对大局的认识与把握上。什么是大局。大局就是全局,就是发展趋势,就是国际国内总体形势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凡是涉及全局的事,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国家前途命运的事,就是大局。作为领导干部,应当胸有全局,努力认识和把握本部门的大局,同时深刻理解全党全国的大局,全世界的大局。既要看到我们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同时也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既要看清现象和本质,区分主流和支流,又要根据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将要发生的历史变革,努力洞察发展趋势。只有认清了大局,我们才能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大局与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凡属全局性的问题,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因此,大局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又往往表现为政治意识,两者在本质要求上是一致的。只有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才能真正了解大局、洞察大局,才能谈得上为大局着想,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树立大局意识,最重要的是在政治上必须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都不摇摆,不刮风,不投机取巧,不阳奉阴违,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大局意识,其次表现在服从服务大局上。换句话说,就是要求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我们的工作思路,把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中,都要把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大局联系起来,在大局中找准自己工作的方位。我多次强调,审判工作应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而这种服从服务,是通过各项审判职能去完成的,是通过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工作人员、尤其是每一个法院领导干部的各项具体工作去实现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扎扎实实地工作,使大局因我们的点滴工作而增光添彩。
对中青年领导干部而言,了解大局、服从服务大局不易,把握大局更难。因为大局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不是局部的,而是全局的;不是静止的,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在一些年轻同志走上领导岗位后,职务提高了,但大局意识并未增强。有的对党和国家的大局胸中无数,不甚了了,对于一些事关大局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敏感性,对本职工作中事关全局的潜在问题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甚至在一些大是大非面前摇来摆去。有的则闭目塞听,急功近利,只顾局部,不顾全局。这些无论对全局还是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而言,都是极为有害的。古人言“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邓小平同志说:“要从大局看问题,放眼世界,放眼未来,放眼一切方面。”我们应当具有这样的宽广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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